[案情简介]
李钢4年前大学毕业到某国有企业工作。该企业实行了年休假制度,规定本企业工龄1年以上、5年以下的职工每年可以休假4天;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职工可以休假7天;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职工可以休假10天;工龄15年以上的职工可以休假14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李钢了解到英国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大学同学的年休假期为7天、另一个在其他国有企业工作的大学同学的年休假企业是7天,他决定本企业没有完全履行《劳动法》中规定的时限带薪年休假的义务,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于是就此问题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评析]
李钢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是值得肯定的,但李钢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认识是片面的。
我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不过,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根据劳动部1995年的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应继续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该《通知》精神自行确定。所以,李钢所在的国有企业规定本企业工龄1年以上、5年以下的职工每年休假4天,虽然与当地政府机关以及其他国有企业不同,这是企业享受的自主权,并没有侵害李钢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