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市直事业单位(市教体局所属学校)2025年集中公开招聘入围体检人员体检公告
来源:人事科   2025-07-28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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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岳阳市市直事业单位2025年集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精神,入围体检人员体检工作由市教体局统一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对象

岳阳市市直事业单位(市教体局所属学校)2025年集中公开招聘入围体检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体检时间及集合地点

体检时间:2025年7月30日(星期三)。

集合地点:岳阳市教育体育局办公楼(岳阳市政协办公楼正对面)一楼阳光服务大厅。

三、体检费用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四、体检须知

体检考生须按《公告》明确的体检日期于当日早上7:10到达指定集合地点,验证抽签后统一乘车前往医院参加体检。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如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考生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准考证、1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准时到达指定集合地点参加验证抽签。

2.体检前要素食、禁酒,勿熬夜,避免剧烈运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晚上20:00后不再进食),体检当日必须空腹参加体检(不能吃早餐),若因考生的原因致使体检结果不准确,由考生承担责任。

3.体检当日尽量着装简单,不要佩戴金属饰物,勿穿戴有金属纽扣的衣服。

4.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及生理期考生应事先主动告知医护人员和体检管理人员,怀孕、生理期考生不宜检查项目由体检医生确定,另行补检。

5.体检过程中考生必须服从带队人员管理和安排,逐项检查。体检时,以抽签号代替考生姓名,考生只报抽签号。

6.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五、体检标准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见附件2)及操作手册执行。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当日复检和当场复检的医院为初次体检医院,复检时间不超过当天17:30。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当日复检、当场复检及非当日、非当场复检都只能进行一次,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六、考生纪律要求

1.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集合地点。早上7:30仍未到达指定集合地点、不参加体检或由于本人原因贻误体检的考生,视为放弃体检;受检考生在体检中拒绝复检或放弃专项检查的,按体检不合格处理;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2.遵守封闭体检规定,手机等通讯工具、智能穿戴设备需关闭后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3.通过抽签确定体检顺序号。不得交换抽签顺序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医生或工作人员透露任何个人身份信息。

4.服从工作人员统一管理,严格遵守体检程序,文明体检。全程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嬉戏打闹、擅自离开体检队伍。

5.积极配合工作人员逐一检查所有项目,不得漏检。经工作人员确认体检完成后,领回代管物品,立即离开医院封闭范围,不得逗留。

6.考生家长、亲属、朋友及无关人员一律不得随同前往体检医院。否则,按违规处理。

7.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体检资格:

1)体检时携带、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2)不听从工作人员管理,扰乱体检秩序的;

3)以伪造证件、证明等手段取得体检资格的;

4)由他人代体检或代他人体检的;

5)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其他事项

考生须保持手机畅通,留意考察等其他工作安排。

联系电话:0730-8805995

 

附件:1.岳阳市市直事业单位(市教体局所属学校)2025

年集中公开招聘入围体检人员名单

2.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岳阳市教育体育局

2025年7月28日

 

 

 

 

 

 

 

 

 



附件1

 

岳阳市市直事业单位(市教体局所属学校)2025年集中公开招聘入围体检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准考证号

招聘单位

岗位名称

岗位
计划数

备注

1

肖陈静婷

1511061500710

岳阳市第十四中学

高中历史教师

1

 

2

刘锦

2711061504518

岳阳市第十四中学

高中语文教师

1

 

3

苏芳萍

2711061504811

岳阳市第十五中学

高中语文教师

1

 

4

何顺

1811061501012

岳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1

 

5

方程笛雅

2711061504725

岳阳市第一中学

高中语文教师

2

 

6

孙庆林

2711061504511

岳阳市第一中学

高中语文教师

2

 

7

唐柳依

1911061501622

岳阳市特殊教育学校

美术教师

1

 

8

谢美君

2311061502603

岳阳市特殊教育学校

特殊教育教师

1

 

9

李田甜

2711061504325

岳阳中学

高中语文教师

1

 

10

陈路

1211061500111

岳阳市第十四中学

高中物理教师

1

 

11

邹康

1711061500924

岳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电子电气专业教师

1

 

12

阳榕香

1611061500804

岳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机械专业教师

1

 

13

黄海洋

2211061502402

岳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计算机专业教师

1

 

14

缪绸雨

2411061502903

岳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园林专业教师

1

 

15

胡洧溶

2611061504018

岳阳市第一中学

高中数学教师

2

 

16

羿雄军

2611061503727

岳阳市第一中学

高中数学教师

2

 

17

李赢世

1211061500129

岳阳市第一中学

高中物理教师

1

 

18

黎航

2611061504207

岳阳中学

高中数学教师

1

 

19

龙定萍

1211061500113

岳阳中学

高中物理教师

1

 

20

张心怡

1411061500528

岳阳市第十四中学

高中地理教师

1

 

21

陈静

1311061500404

岳阳市第十四中学

高中生物教师

1

 

22

黄婷

2511061503527

岳阳市第十四中学

高中英语教师

1

 

23

吕雯欣

2511061503317

岳阳市第十五中学

高中英语教师

1

 

24

周伟

2011061501807

岳阳市第一中学

高中化学教师

2

 

25

陈静

2011061501704

岳阳市第一中学

高中化学教师

2

 

26

朱劲波

1411061500523

岳阳中学

高中地理教师

1

 

27

何静雯

2511061503601

岳阳中学

高中英语教师

1

 

28

刘家裕

2111061502212

岳阳市第一中学

高中体育教师

1

 

29

周梓兴

2111061502030

岳阳中学

高中体育教师

1

 

 

 

 

 

 



附件2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