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至4月1日,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市开展了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并于8月30日正式向我市进行了情况反馈,同时移交3个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线索,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追责问责。
岳阳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切实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对于督察移交的3个责任追究问题,市纪委监委成立专项工作组,逐个深入调查核实,既查清问题事实又划清责任边界,既纠正生态环境问题又强化干部责任意识,实现了纪律约束、法律规范和群众满意的综合效果。根据查明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对26人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市管干部2人,科级及以下干部24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人,组织处理22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反映我市船舶污染防治不到位等问题
经查,岳阳市交通运输局、市水运事务中心、东洞庭湖管理局以及汨罗市、屈原管理区等相关单位责任人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维修趸船长期违规停泊保护区影响水体水质;营田码头岸电设施未达标验收、汨纺码头低水位岸电设施擅自被拆除,以致无法为船只提供岸电,造成不良影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岳阳市交通运输局四级调研员周国新立案审查,予以党内警告处分;对岳阳市水运事务中心陈雄予以诫勉;对东洞庭湖管理局副局长易飞跃予以诫勉,对东洞庭湖管理局保护科长杨钢予以批评教育;对湘汨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骞立案审查,予以党内警告处分;对湖南德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向阳予以批评教育;对屈原管理区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孟丽君,水运事务中心主任陈鹏予以批评教育。
二、关于反映我市节能工作不力等问题
经查,岳阳市发改委相关责任科室未及时跟踪、督促、指导县市区加强能源管理等工作;岳阳县、临湘市、汨罗市、湘阴县发改局以及城陵矶新港区原社会发展部未及时督促推动本辖区内项目单位落实节能验收相关规定、加强对企业能耗监测系统的运行监管、指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核报送等工作;湘阴县发改局相关责任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企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岳阳市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长方华、行政审批科原副科长(现任粮食产业发展科科长)冯华予以批评教育;对岳阳县发改局资环工交股股长成昕予以诫勉,对岳阳县发改局副局长杨洲予以批评教育;对临湘市发改局环境资源节能监察中心主任钟勇军予以诫勉,对临湘市发改局副局长梅少芳予以批评教育;对汨罗市发改局工交资环两型股股长赵鸿伟予以诫勉,对汨罗市发改局副局长黎自强予以批评教育;对湘阴县发改局能源服务中心主任左巍政务立案并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湘阴县发改局副局长冯绪勇予以责令检查;对城陵矶新港区社会发展部原职员李卓然予以诫勉,对城陵矶新港区社会发展部时任副部长彭小明予以批评教育。
三、关于反映我市建筑垃圾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
经查,岳阳市住建局未按要求建立符合岳阳实际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缺位;岳阳市城管局原土石方调配运输管理办公室工作推动不力,未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且对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考评不力,导致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现象发生;岳阳市城管局城陵矶新港区分局对辖区内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现象执法不严、履职不力;岳阳城投集团在推进建筑固废资源化再利用项目上建设缓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岳阳市住建局党组成员胡列宇予以责令检查,对岳阳市住建局节能与科技科时任科长黄伶军、现任科长汪旭明予以诫勉;对岳阳市城管局副局长李国伟予以责令检查;对城陵矶新港区城管分局副局长董凯政务立案,予以政务警告处分;对湖南源生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润皓予以诫勉。
以上追责问责案件充分暴露出我市少数部门单位对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上重视不足、贯彻新发展理念存有偏差、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具体案件中汲取教训、深刻反思,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时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守护好一江碧水”的殷殷嘱托,切实扛牢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扎实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职能职责,强化精准执纪问责,聚焦整改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查不担当、不作为等失职失责行为,以强有力监督护航现代化新岳阳建设。
中共岳阳市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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