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滋淼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缪新月诉你单位关于拖欠工资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平劳人仲案字〔2024〕第2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湖南省水滋淼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缪新月支付拖欠工资6680元。
以上金额合计6680元,限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平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