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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给常德市一家公司提供了劳务服务,获得报酬12000元。并于今年5月,以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方式,给此公司开具了12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途为“劳务费”。
请问下:
1、我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是否有减免政策?
2、我应该要在何时,以何种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谢谢!
| 写 信 人: | 潘波 |
| 写信时间: | 2020-06-30 16:31:29 |
您好,对您提出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劳务报酬在取得收入时应由支付方代为预扣预缴,其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所得税额=(每次收入-800元)*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所得税额={每次收入×(1-20%)}*20%
二、劳务报酬支付方应在支付当月进行预扣预缴,纳税人在来年3月1日到6月30日进行汇算清缴。
如您有涉税疑问,欢迎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谢谢!
| 回复部门: | 市税务局 |
| 回信时间: | 2020-07-01 10:11:34 |
| 满 意 度: | 非常好 |
您好,每月取得所得时需要由支付方依法申报并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如果全年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未超过6万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年度中间有预缴个税,可在办理年度汇算时申请退税。
| 回复部门: | 市税务局 |
| 回信时间: | 2020-07-03 10:3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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