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摩托车丟失
来信人: 周彪
来信时间: 2023-01-13 22:10:52
内容: 我摩托车在湘阴水岸东湖二期缴纳了摩托车保管费,当晚摩托车车停在监控范围内,凌晨四点左右小偷用了40'分钟左右才偷走,小区后门人行出口和摩托车出口是同一个出口,当晚通道门未关,小区物业要不要负责任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湘阴县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时间: 2023-01-28 15:09:20
回复内容:

您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您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法律依据,您的摩托车停放有专人看管的场地,并且交了保管费,发生被盗事件,该小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通过协调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同意赔偿您经济损失。最后,感谢您在协调处置过程中的配合与理解。

 

 

 

湘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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