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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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个人所得税 |
来信人: | 谢威 |
来信时间: | 2025-03-03 14:26:52 |
内容: | 咨询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 您好。咨询我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五条第一项。可以减征幅度是多少? |
回复部门: | 临湘市人民政府 |
回复时间: | 2025-03-04 09:38:17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市民: 您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24〕10号)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80%,且每人每年减征税额不超过24000元。前款所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含单独计税的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不得叠加享受。通知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2025年3月4日,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联系,告知了相关情况。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