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岳阳县环保局不作为
来信人: 李敏
来信时间: 2010-08-11 07:55:58
内容: 岳阳县“富安.东方雅苑”建筑工地在县人民武装部院内,四围全是民居,此工地24小时施工,半夜依然制造极大的噪音,严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休息,有时候建筑工人还故意加大噪音量,惹来骂声连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岳阳县环保局对此完全不予理会,请求上级相关部门对此工地进行应有的监管,禁止夜间施工!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岳阳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0-09-01 17:29:00
回复内容:

 

 

 

关于市民来信“岳阳县环保局不作为”的

 

 

李敏:

您好!

关于您的来信《岳阳县环保局不作为》我局已收悉,现就您反映“富安.东方雅苑”建筑工地夜间扰民,我局多次到达现场处理,现就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我局接到您投诉“富安.东方雅苑”建筑工地噪声扰民一事,就立即派监察员赶往该建筑工地调查了解,并于812日对承接该项目的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公司下达了《环境现场监察文书》和《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岳县环限改字[2010]96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夜间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产生噪声的设备。由于该建筑施工工艺的需要,在824日的夜间施工过程中仍然使用产生噪声的设备,对附近居民造成严重影响,我局监察员与监测员于当晚23点赶往现场,在受影响的居民家中和施工场界边监测排放的噪声值。我局于827日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没有立即强制执行权,如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公司不履行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继续违法施工,我局只能到期后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感谢您对我县环保工作的支持,望您多提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回复!

 

 

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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