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聚焦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群众关切问题,坚持以执法整治守护游客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先后组织开展多轮专项执法检查,已于2025年9月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教育作用,持续巩固整治成效、扩大监管覆盖面,进一步营造健康有序、安全放心的旅游市场环境,现将2025年岳阳市第二批整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余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5年8月,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根据线索核查,对余某某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余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服务游客”并推介保险业务为名,擅自招徕、组织22名游客,从岳阳出发,经广西南宁出境前往越南旅游,累计收取旅游团款14951元,违法所得2201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0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丁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5年8月,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根据线索核查,对丁某某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丁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服务游客”并推介保险业务为名,擅自招徕、组织13名游客,从岳阳出发,经广西南宁出境前往越南旅游,按每人699元标准收取旅游团款,累计收款9087元,违法所得3437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3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周某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通过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线索,对周某某涉嫌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10月3日,周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委派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带领7名游客进入岳阳楼景区提供导游讲解服务,其行为实质为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的规定,构成未经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暂扣导游证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岳某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通过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线索,对岳某某涉嫌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10月2日,岳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委派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带领5名游客进入岳阳楼景区提供导游讲解服务,其行为实质为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未经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导游证5日的行政处罚。
截至目前,通过系列整治行动及两批典型案例曝光,我市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持续改善。但旅游市场监管具有长期性、复杂性,需常抓不懈。现提醒全市旅游经营者:务必以上述案例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切实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坚持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共同维护旅游市场良好生态。
下一步,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深化“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典型曝光”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旅游市场监管长效体系,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游客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守护“大美江湖,天下岳阳”旅游品牌形象,为全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