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市文广新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市文广新局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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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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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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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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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出版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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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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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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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内容除外)准印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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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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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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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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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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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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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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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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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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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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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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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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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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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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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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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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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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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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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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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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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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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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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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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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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售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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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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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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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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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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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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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审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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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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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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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市、县级部门立项审批或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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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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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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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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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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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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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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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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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关于公布市文广新局权力清单的通知》等。
(二)不服市文广新局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市文广新局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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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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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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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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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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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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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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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企业认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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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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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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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版物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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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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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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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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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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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广播电视台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关于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关于鉴定淫秽色情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等。
(三)不服市文广新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文广新局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博物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四)不服市文广新局作出的行政监督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市文广新局作出的行政监督行为(见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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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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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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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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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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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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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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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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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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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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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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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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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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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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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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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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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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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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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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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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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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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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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像制品的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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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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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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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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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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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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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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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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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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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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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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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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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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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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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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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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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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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关于公布岳阳市文广新局权力清单的公告》等。
(五)不服市文广新局作出的其他权力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市文广新局作出的其他权力行为(见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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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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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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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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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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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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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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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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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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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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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记者站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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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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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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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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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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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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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台)及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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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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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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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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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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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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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制作单位设立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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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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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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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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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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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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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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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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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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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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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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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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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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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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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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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证核发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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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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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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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频道开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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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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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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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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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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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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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记者站设立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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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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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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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不含馆藏一级文物)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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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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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博物馆条例》、《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岳阳市文广新局关于公布权力清单的公告》等。
(六)文广新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七)文广新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文化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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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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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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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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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营业性演出现场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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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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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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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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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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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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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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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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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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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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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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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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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进行施工,工程建设造成文物损毁,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商业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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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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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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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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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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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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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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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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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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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考古发掘单位不履行责任义务,擅自处理出土文物、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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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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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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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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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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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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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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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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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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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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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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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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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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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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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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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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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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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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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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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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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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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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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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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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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或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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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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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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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违反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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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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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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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广播电视发射台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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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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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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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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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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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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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违禁节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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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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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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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广播电视频率、传输覆盖及卫星传输方式管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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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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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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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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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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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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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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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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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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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作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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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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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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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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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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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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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互联网视听管理使用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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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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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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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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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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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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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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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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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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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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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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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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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播电视播放广告含有违禁内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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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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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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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播电视播出禁播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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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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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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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播出机构播出商业广告超时常、公益广告时常不足以及违反规定插播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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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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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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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播电视广告违规冠名、违规播放以及播出机构未建立广告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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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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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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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为违规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或者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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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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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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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不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接收电视节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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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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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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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影响电视专用频道节目的发射、传送和接收者的视听效果,侵占电视专用频道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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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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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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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线电视终端用户拒绝缴纳收视维护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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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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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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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视台违法播放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妨害公共秩序、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内容的电视节目以及播放未取得播放权的电视节目和未经许可制作的电视剧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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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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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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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视台转播、播放节目违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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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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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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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报纸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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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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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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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纸出版单位违规处置《报纸出版许可证》,以及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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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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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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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以及报刊记者站违法违规采编、管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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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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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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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报刊记者站名义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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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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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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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违法印制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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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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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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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违法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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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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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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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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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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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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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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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版权
印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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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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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以及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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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版权
印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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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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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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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版权
印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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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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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进口、印刷、复制、发行及出售、转让、出租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含国家禁止出版及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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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版权
印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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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博物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台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
(二)检举市直文广新系统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市直文广新系统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市直文广新系统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办公用房超标,公款吃喝旅游,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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