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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文综罚字(2024)第004号

来源: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20 16:11 浏览次数:1

  当事人:岳阳悦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602********X2

  法定代表人:杨**

  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大厦*楼

  2024年1月1日21时许,岳阳市岳阳楼区政法委组织联合检查时,检查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酒店进行检查,发现电竞房有1名未成年人,检查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并让涉事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校长将其带走。2024年1月1日22时,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楼区政法委电话及相关案件移交材料后,执法人员汤虎(18060021019)、苏正茂(18060021045)立即前往悦巢电竞酒店,调查了解事情经过后,经过比对楼区政法委提供的现场检查笔录中涉事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确定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要求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2、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1月2日到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3、执法人员对执法情况进行拍照取证;4、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对本案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2024年1月2日,经执法支队法制大队审核、执法支队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4年1月2日,电竞酒店投资人许*到我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对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没有异议。

  2024年1月3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岳阳悦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编号91430602********X2),酒店内有15间电竞房,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2、当事人接纳一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因当事人被区政法委联合检查发现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后将相关费用现场退回消费者,故认定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岳)文综检(勘)字〔2024〕00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张。证明执法支队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2、《营业执照》、投资人许*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承诺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执法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第(四)项:“专业电竞酒店和非专业电竞酒店的电竞房区域,属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十二)项“严格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电竞酒店经营者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或者未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予以处罚”要求。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当事人没有履行比对和查验消费者身份证件的程序,造成了一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但当事人系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且接纳未成年人只1名,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侵害未成年人利益危害程度轻微,且积极消除不良影响;因当事人和涉事未成年人之间没有发生违法所得,故无没收违法所得。其情形适用《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4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娱乐场所、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4〕第00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截止至2024年1月15日,未收到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故视作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捌仟元整(8000元)。

  当事人应当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