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岳阳楼区缤纷年代娱乐会所(邓*彬)
证件名称编号:《营业执照》92430602********0L
实际经营者:邓斌彬
住 所: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号****酒店*楼
岳阳楼区缤纷年代娱乐会所(邓*彬)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3月24日23时2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谌诚(18060021050)、赵鹏(18060021054)在位于岳阳楼区**路***号****酒店*楼 的岳阳楼区缤纷年代娱乐会所亮证后开展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对其点播系统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点播系统中有《无情人》歌曲,该首歌曲歌词出现“你他妈赶紧给我滚”“你他妈就是一条狗”疑似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禁止内容,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开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记录相关情况。2、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负责人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炮台山路90号)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3、用手机拍摄现场照片及歌曲内容进行取证。该场所负责人李*新见证了执法全过程。本次检查于2025年3月24日23时30分结束。
2025年3月25日,本案经法定程序批准立案。
2025年3月25日,当事人邓*彬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没有异议。
2025年3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岳阳楼区缤纷年代娱乐会所点歌系统内歌曲内容容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禁止内容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
2、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检字(2025)第F-000017号《现场检查笔录》、湘(岳)文综调通字(2025)F-000017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和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
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24日23时20分点歌系统内歌曲内容涉嫌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禁止内容的违法事实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2、岳阳楼区缤纷年代娱乐会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岳阳楼区缤纷年代娱乐会所《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岳阳楼区缤纷年代娱乐会所经营者邓*彬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岳阳楼区缤纷年代娱乐会所经营者邓*彬《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点歌系统内歌曲内容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禁止内容的违法事实和当事人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禁止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禁止内容的违法情形,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16项:从轻处罚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绐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5年4月9日,我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字〔2025〕F-00001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截止2025年4月17日,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3月31日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案审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讨论,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禁止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因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系统电子支付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印章)
2025年 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