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蔡*
身份证号:430611********5568
住所(住址等):岳阳楼区五里牌**巷**号
2025年4月30日14时30分至2025年4月30日14时5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人员周辉洪(18060021037)、袁平(1860021035)、唐韬(18060021025)亮记在岳阳楼景区开展"五一"节前检查时,发现导游蔡*在跟游客讲解进程中没打导游旗、提供不了委派单及行程单。执法人员通过旅游监管服方平台查询没有蔡*的导游信息,经询问蔡*承认没有取得导游资格证,也没受旅行社委派,自己与游客对接。当事人涉嫌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蔡*停止违法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获取了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2、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3、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5年4月30日,我支队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对蔡*涉嫌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5月7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蔡*进行调查询问。
2025年5月7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蔡*,女,身份证号430611********5568 ,住址为岳阳楼区五里牌文昌巷45号。
2、蔡*2025年4月30日在岳阳楼带团开展讲解活动时未取得导游证。
3、2025年4月30日为蔡*首次带团,带团费用原定100元,因被我支队工作人员查处,未向游客收取。截止2025年4月30日,蔡*未获得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蔡*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违规从事导游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4、当事人蔡*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当事人蔡*询问调查笔录1份。
6、现场检查照片1张。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我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蔡*未取得导游证开展导游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的规定实施处罚。当事人在被查处后积极整改,且为2025年首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其情形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第220项“从轻处罚,1年内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5月12日,我支队向蔡*直接送达了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字〔2025〕F-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截至2025年5月19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综上,我支队责令蔡*立即改正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壹千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5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