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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5〕F-9号

来源: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5-29 14:20 浏览次数:1

  当 事 人:湖南友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2

  法定代表人:魏*星

  住所(住址等)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号**大厦*楼****房

  2025年3月29日上午接12345政务督办热线,岳阳楼区**路**号**大厦*楼****房“湖南友朋国际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桂林旅游,2025年3月28日,旅游大巴车在高速上发生追尾,导致车上10多人受伤,旅行社没有人出面安顿伤者,来电希望相关部门核实督促旅行社将伤者转入岳阳市的三甲医院治疗并尽快处理赔偿事宜。2025年3月31日15时30分至2025年3月31日16时,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周辉洪(18060021037),曹美莲(18060021044)对湖南友朋国际旅行社进行亮证检查,了解到该旅行社确有组织游客到桂林旅游,发生交通事故后先将游客送至湘潭市湘潭县青山桥中心卫生院观察一晚,后转院至湘潭市中心医院进行全身检查,正在与伤者沟通协商处理中。执法人员对此团团队资料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组织此次团队旅游涉嫌未签订旅游合同。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当即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获取了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2、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对团队资料档案进行了复印锁定;4、依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5年3月31日,我支队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对湖南友朋国际旅行社涉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4月1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湖南友朋国际旅行社法人魏*星进行调查询问。

  2025年4月16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当事人蒋*芳进行调查询问。

  2025年4月17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友朋国际旅行社计调杨*进行调查询问。

  2025年5月8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涉案人员袁*香进行调查询问。

  2025年5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湖南友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600********62 ,成立于2015年4月29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魏*星,经营地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西路93号三角大厦十楼1001房,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HUN-****4,许可经营业务: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

  2、2025年4月1日对湖南友朋国际旅行社法人魏*星调查询问可知此次组团桂林旅游属于包价旅游活动。

  3、2025年4月16日对投诉举报当事人蒋*芳调查询问可知:3月28日受伤游客已经得到合理赔偿。她本人是在业务员杨*敏处报的名,交通事故发生前并不知道组织此次旅游的是友朋国际旅行社,她并没有与湖南友朋国际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也没有委托其他人签订旅游合同。

  4、2025年4月17日对友朋国际旅行社计调杨*询问调查可知袁*香、杨*敏为友朋国际旅行社业务员,且友朋国际旅行社为简化组团流程,要求袁*香自行在编号为0000463号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旅游者代表上签字。

  5、2025年5月8日,对涉案人员袁*香调查询问,查明袁*香为湖南友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员,在此次旅游活动中受湖南友朋国际旅行社委托主要承担全程服务、联络人的职责,并非此团的游客,也并未受游客委托签订旅游合同。

  经查,袁*香为湖南友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员,不能代表游客在编号为000000463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旅游者代表上签字,且此份合同为出团后签订,游客并不知情,因此为无效合同,故可知湖南友朋国际旅行社与游客并未签订旅游合同。

  综上所述,湖南友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情况下,违规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5、《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复印件1份。

  6、现场检查照片2张。

  7、湖南友朋国际旅行社法人法定代表人魏*星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询问调查笔录1份。

  8、湖南友朋国际旅行社计调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询问调查笔录1份。

  9、投诉举报当事人蒋*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询问调查笔录1份。

  10、对涉案人员袁银*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询问调查笔录1份。

  11、《合同签订委托书(含<免责书>)》复印件1份。

  12、《旅行社责任保险》复印件1份。

  13、《租车协议书》复印件1份。

  14、《旅游车队订车确认单》复印件1份。

  15、《旅游意外保险凭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我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湖南友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规定实施处罚,当事人在被查处后积极整改,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到位,且为2025年首次违法,其情形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基准229项“从轻处罚,1年内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5月16日,我支队向湖南友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字〔2025〕F-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截至2025年5月26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综上,我支队责令湖南友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改正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5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