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岳阳楼区教育书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60********5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蔡*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岳阳楼区**路图书城****号
违法事实和依据:2025 年4月04日9 时18分,执法人员文键(18060021031)、苏正茂(18060021045)利用办公电脑搜索引擎在网上巡查中发现:“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网站上有1家名为“岳阳楼区教育书店”的店铺在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该网店店铺信息显示已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证件编号:岳楼新出发*字第***号)。经查:
(一)岳阳楼区教育书店:企业注册号:9243060********5T;经营者:蔡*;注册地址:湖南省岳阳楼区**路图书城****号;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图书、报刊零售;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二)该网店在2021年1月至2024年12月份期间,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际完成了1笔出版物交易。
(三)该网店公布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与其网店经营主体不相符。
执法人员分别通过查询和采取电脑屏幕截图的方式进行远程勘验,对相关信息予以远程取证,形成了《远程勘验笔录》1份,固定了电子证据。
2025年4月4日11时47分,勘验结束。
2025年4月4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岳阳市岳阳楼区新闻出版局开具了《关于岳阳楼区教育书店是否具备出版物发行资质的协查函》。
2025年4月9日,岳阳市岳阳楼区新闻出版局开具《关于协查岳阳楼区教育书店是否具备出版物发行资质的复函》,说明岳阳楼区教育书店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025年4月11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批准立案;
2025年4月15日,本机关对岳阳楼区教育书店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5年4月1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蔡*进行了第1次调查询问,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
2025年4月2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蔡*进行了第2次调查询问;
2025年4月30日,蔡*补充提交了有关证据;
2025年5月9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 岳阳楼区教育书店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60********5T,属于个体工商户,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4月7日取得,事发时不具备出版物经营资质;
2. 2.岳阳楼区教育书店于2024年11月26日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上开展图书零售经营,共销售40本图书,进货价528元,销售价880元,获利352元,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编号为(湘岳)文综远(勘)字【2025】13号的《网站(远程)勘验笔录》1份,证明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远程勘验情况;
2. 《关于岳阳楼区教育书店是否具备出版物发行资质的协查函》及《关于协查岳阳楼区教育书店是否具备出版物发行资质的复函》各1份,证明岳阳楼区教育书店在事发时不具备出版物的批发和零售资质;
3. 《岳阳楼区教育书店远程勘验截图》3份,已由当事人蔡*进行了质证,证明岳阳楼区教育书店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开展了出版物经营业务和有关交易情况;
4. 《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实调查询问情况;
5. 《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2份、当事人蔡*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岳阳楼区教育书店实体门店的照片1份,证实岳阳楼区教育书店的经营状况;
6. 当事人蔡*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2份、进货清单1份、微信转账记录1份,证明岳阳楼区教育书店的违法所得情况。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并签字。我机关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岳阳楼区教育书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880元,违法所得352元。当事人销售的出版物为正版,且已售出不便收回,故不予没收。当事人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网站上的店铺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是通过其个人手机进行操作,没有专用工具,故不予没收。由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违规情节轻,销售范围小,数量少,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并积极整改,其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5条,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5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字〔2025〕F-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截止到2025年5月22日,本机关没有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为其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壹仟(1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贰(352)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应当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5月23日 |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