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吕仙亭营业部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9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住所(住址等)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西路**号**大厦*楼****房(***社区)
2025年7月23日上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旅游广电大队接到石首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关于移送异地旅行社涉嫌违规组织旅游活动线索的函》后,当天立即进行了集体讨论并认真梳理线索。2025年7月23日15时00分至2025年7月23日16时30份,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周辉洪(18060021037),曹美莲(18060021044)对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吕仙亭营业部进行了亮证检查,了解到:一是2025年7月16日岳阳出发经石首前往韩国的出境游是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此出境团客人是由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吕仙亭营业部招徕的;二是在检查现场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吕仙亭营业部无法提供与此出境团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三是石首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移交的线索:合同编号为CJ0000116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是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给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吕仙亭营业部,要求其与该出境团游客签订的合同,但7月16日石首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合同上没有游客的签字。综上可知,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此出境旅游活动涉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当即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获取了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2、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依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5年7月25日,我支队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对旅游执法和投诉受理疑难问题的函复》(旅办发〔2012〕111号)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旅行社分支机构能否承担行政责任问题。经批准,对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吕仙亭营业部涉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而开展旅游活动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8月1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吕仙亭营业部负责人王*进行调查询问。
2025年8月4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吕仙亭营业部业务员罗*进行调查询问。
2025年8月8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吕仙亭营业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602********93,成立于2020年01月19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负责人为王*,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西路**号**大厦*楼****房(***社区),经营范围:境内旅游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吕仙亭营业部属于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服务网点,《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5576480581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HUN-CJ*****5。
2、根据2025年8月1日对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吕仙亭营业部负责人王*进行的调查询问和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据可知,2025年7月16日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岳阳出发经石首前往韩国旅游的出境团是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吕仙亭营业部按照总部要求招徕的客人,团费为每人1598元,此团共53人的团款出发前已交至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此出境团由总部提供合同授权该营业部与游客签订,但该营业部未按照要求在发团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
3、根据2025年8月4日对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吕仙亭营业部业务员罗*进行调查询问可知,此团组团社为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此团出发前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
4、根据石首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移送的编号为CJ0000116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可确认,此团出发前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并未与游客签订该合同,也提供不了行程单。
综上所述,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吕仙亭营业部未执行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规定,在开展包价旅游活动时与游客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对旅游执法和投诉受理疑难问题的函复》(旅办发〔2012〕111号)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旅行社分支机构能否承担行政责任问题,可知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吕仙亭营业部属于违规开展旅游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3、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吕仙亭营业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6、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编号CJ0000116《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复印件1份。
8、现场检查照片2张。
9、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显鑫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吕仙亭营业部负责人王*调查询问笔录1份。
11、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吕仙亭营业部负责人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吕仙亭营业部业务员罗维调查询问笔录1份。
13、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吕仙亭营业部业务员罗维身份证复印件1份。
13、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王*的《授权委托书》。
14、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具的《情况说明》。
15、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据。
16、石首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移送的线索:现场检查照片4份、旅游行程宣传记录截屏5张。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我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吕仙亭营业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规定实施处罚,当事人在被查处后积极整改,且为2025年首次违法,其情形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基准229项“从轻处罚,1年内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8月14日,我局向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吕仙亭营业部直接送达了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字〔2025〕F-3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截至2025年8月25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自动方式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参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对旅游执法和投诉受理疑难问题的函复》(旅办发〔2012〕111号),我局责令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吕仙亭营业部立即改正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8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