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潘*良
证件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430602********0559
住址:岳阳市南湖新区**大道***小区*栋*单元****
2026年1月3日10时17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曹美莲(18060021044),王冬娜(1806002103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正在岳阳楼景区从事导游活动的潘*良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潘*良持有证号为DMQ7430E的导游证,佩戴麦克风,带2名游客进入岳阳楼景区从事导游讲解服务,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旅行社导游委派单、行程单等证明材料,当事人表示自已没有受旅行社委托,是自已在景区内找的客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经旅行社委派,承揽导游业务,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获取了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6年1月4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批准立案。
2026年1月4日,当事人潘*良到我局执法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也未查到当事人潘*良2026年1月3日旅行社委派到岳阳楼景区导游执业记录。
2026年1月8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现已查明:
1、本案违法行为当事人主体为潘*良,性别:男,出生年月:1974年06月,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30602********0559,工作单位:岳阳市导游协会,住址:岳阳市南湖新区**大道***小区*栋*单元****。
2、当事人潘*良未经旅行社委派,持导游证进入岳阳楼景区为客人提供导游服务,收取服务费50元。
3、潘*良的行为属于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违规行为。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4、潘*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5、潘*良初级导游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职业身份);
6、客人给潘*良支付导游费转账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1.当事人潘*良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当事人潘*良1年内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21条第1阶次处罚标准:1年内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3.当事人潘*良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导游讲解费用为50元,视为违法所得。
2026年1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21条第1阶次处罚标准,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罚告字〔2026〕F-2号),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人民币50元),拟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人民币1000元),暂扣导游证5日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罚告字〔2026〕F-2号),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截止2026年11月19日,我局支队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等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综上,为制止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21条第1阶次处罚标准,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人民币50元),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人民币1000元),暂扣导游证5日(2026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24日)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6年1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