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一笔一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00106********5J
法定代表人:毛*
地址:重庆市***区**渡口***号*号楼第*层*-**-*号
重庆一笔一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8月25日,岳阳市“扫黄打非”办公室转交线索:举报人举报拼多多平台“甲骨文书籍专营店”店铺销售疑似盗版的《维克多新高中英语词汇》,快递包裹揽收地址为中通快递岳阳市公司王*。并将图书样本邮寄给执法人员。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该线索转办单后,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从拼多多总部后台调取了“甲骨文书籍专营店”的经营流水。
2025年10月21日,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鉴定书(湘新出鉴[2025]114号),认定《维克多新高中英语词汇》为盗印出版单位同名图书的非法出版物。
2025年12月16日,经批准对“甲骨文书籍专营店”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立案调查。
2026年1月12日,“甲骨文书籍专营店”网店经营者毛*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6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对“甲骨文书籍专营店”的仓库开展现场检查,扣押《维克多新高中英语词汇》共计89册。
2026年1月16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现已查明:
1、网店“甲骨文书籍专营店”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主体:重庆一笔一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J,法定代表人:毛*,注册地址:重庆市***区**渡口***号*号楼第*层*-**-*号,成立时间:2021年08月31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物零售;音像制品制作;音像制品复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当前经营状态:存续。
2、经发证机关重庆沙坪坝区新闻出版局核实,重庆一笔一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办理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证号:新出发沙字第5001****28号)。自2024年起,未按国家新闻出版署相关规定办理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手续。
3、电商平台拼多多总部提供的“甲骨文书籍专营店”的经营流水中显示,该店铺自2023年1月1日起共发行出版物7621册(套),经营额共计281660.56元,其中《维克多新高中英语词汇》883册(套),经营额48713.9元。当事人销售侵权盗版图书《维克多新高中英语词汇》的违法所得为48713.9-883×12元/册-883×5/单=33702.9元(其中12元/册为进货单价,5元/单为快递费用)。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岳阳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材料转办单(岳案举[2025]10号)(证明:案件来源);
2、重庆一笔一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法定代表人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4、销售数据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发行侵权出版物的数量);
5、《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1份(湘新出鉴[2025]114号)(证明当事人发行的《维克多新高中英语词汇》为盗印出版单位同名图书的非法出版物);
6、重庆市沙坪坝区新闻出版局《关于核查<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所持有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新闻出版局核发,但该证自2024年起,未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本机关对本案的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1、当事人重庆一笔一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进行处罚。重庆一笔一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计发行侵权盗版书籍《维克多新高中英语词汇》883册(套),经营额48713.9元,违法所得为33702.9元。
2、综合当事人违规行为规模、危害及表现,当事人属一般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其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06条第2裁量阶次一般处罚标准: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重庆一笔一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系湖南岳阳市人,一直在岳阳工作生活,且开设的网店“甲骨文书籍专营店”的发货地为岳阳市岳阳楼区湖滨,当事人在重庆注册《营业执照》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执法部门的监管,且当事人所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新闻出版局在复函中明确表示,该公司自2024年起,未按国家新闻出版署相关规定办理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手续,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主观恶性较大。因此,针对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3702.9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均通过本人生活中使用的手机进行后台操作管理运营,当事人已删除所有电子出版物的销售链接,并无其它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实体,故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无从事违规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不需要予以没收。
4、执法人员从拼多多电商平台总部调取的网店经营流水中未体现购书者联系电话及收件地址,无法联系收件人,故对当事人已售出的侵权出版物不予没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库现场检查时扣押的侵权复制品《维克多新高中英语词汇》合计89册,予以没收。
2026年1月19日,本机关案审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讨论。鉴于当事人发行侵权图书的数量较大,非法获利较多,且异地办证,逃避监管,主观恶性大,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存在减轻处罚的事由。案审委员会经讨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并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06条第2裁量阶次一般处罚标准,对当事人没收侵权盗版图书89册,没收违法所得33702.9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
2026年1月2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罚告字〔2025〕F-51,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截止2026年1月30日,本机关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等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综上,为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06条第2裁量阶次,现决定对你做出如下处理:
1、警告;
2、没收侵权盗版图书60册;
3、没收违法所得33702.9元;
4、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2室
联 系 人:王冬娜
联系电话:0730-8839932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6年1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