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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6〕F-24号

来源: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6-07-03 10:32 浏览次数: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6〕F-24号

  当  事  人:岳阳悦里天伦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金伟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602MAEW60BX40

  住      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事处四化建社区天伦银座402

  岳阳悦里天伦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6年6月9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海(18060021047),赵鹏(1806002105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事处四化建社区天伦银座402的岳阳悦里天伦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检查,该场所正在对外营业中。检查发现该店V08小满包厢内有3名未成年人正在消费。当事人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劝离未成年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现场情况;2.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3.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劝离未成年人;4.用手机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6年6月10日,经审核批准,执法人员于对当事人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6年6月10日,当事人前往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第1次调查询问,承认其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对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相关照片和材料无异议。

  2026年6月11日,本机关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岳阳悦里天伦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EW60BX40)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30602160240),具有娱乐场所营业资质,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2026年6月9日,3名涉事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进行消费。

  3.未成年人通过团购下单消费共计39.9元,故认定其违法所得为39.9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吴金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陶沛婷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其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未成年人信息登记表》3份,2026年6月10日对当事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订单截图1张。

  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9.9元。

  3、2026年6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获取证据的过程。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我机关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综上,当事人作为娱乐场所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但因其管理巡查不严,导致3名未成年人通过团购下单,进入歌舞娱乐营业场所消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构成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系2026年度首次,危害程度较轻,其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从轻处罚的适用情形和处罚标准:“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玖点玖元(39.9元);3.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2026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6〕F-2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做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截止2026年6月2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玖点玖元(39.9元);

  3、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8办公室

  联 系 人:赵鹏         联系电话:0730-8839913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6年6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