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6〕F-25-2号
当 事 人:易**
证件名称编号:《身份证号码》430602********5593
住 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景园*-***
易**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6年6月2日17时30分,我支队执法人员谌诚(18060021050)、张海(18060021047)在岳阳市岳阳楼区站***景园*-***岳阳楼区易哥休闲会所亮证开展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对外经营,检查发现该场所有2个包厢1个大厅共3套点歌系统。执法人员要求该场所负责人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表示未办理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同时提取了岳阳楼区易哥休闲会所现场的经营账本。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记录现场情况;2、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经营者接受进一步调查;3、调取经营流水;4、用手机拍摄现场检查照片。此次检查该场所现场负责人易**见证了执法人员的执法全过程。
2026年6月4日,本案经法定程序批准立案。
2026年6月4日,当事人易**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没有异议。
2026年6月6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岳阳市岳阳楼区站***景园*-***岳阳楼区易哥休闲会所(易**)《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5C没有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实际经营者为易**。主要经营范围:KVT包厢唱歌销售酒水小吃。
2、当事人岳阳楼区易哥休闲会所(易**)已于2026年6月18日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以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易**为场所实际经营者。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五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的情况。
2、2026年5月19日至2026年6月2日账本一份,证明行为人的违法经营行为。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行为人的主体身份。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岳阳楼区易哥休闲会所(易**)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理》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的规定,已经以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场所实际经营者易**,认定其为场所投资人和负责人,应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处罚。
2026年6月8日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案审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讨论,当事人无证进行娱乐场所经营,其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讨论通过对当事人行为以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处以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及对投资人和负责人易**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9日,我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文书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6〕第F-25-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截止2026年6月18日,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场所投资人和负责人易**如下行政处罚:
限制从业(实际经营者负责人易**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印章)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