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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指导案例二

来源:市文旅广电局  发布时间:2024-12-10 15:57 浏览次数:1

  关键词: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案由: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罚则:《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平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湖南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江县营业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旅行社组织的芦头境谷团队(25人)一日游,只与其中一位旅游者签订了旅游合同,未与其他24位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且不能提供其他24位旅游者委托他人签订旅游合同的相关委托证明。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事实,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给予了责令改正和罚款人民币两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