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冠“湖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
5、《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6、《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14〕29号)
三、办理条件
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局申请冠湖南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及以上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报出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
(三)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
(四)不符合以上(一)、(二)项条件,但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授权或委托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
四 、提交材料规范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五、办理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18号
六、办理期限: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名称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名称核准的决定。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名称核准的决定。
七、联系电话
0731-85693039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审查受理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4、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决定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名称预先核准的决定。
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结告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周二、五下午集中学习,安排值班人员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