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省名名称申请经核准后,申请人和登记机关不得擅自改变《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中核定的事项。申请人需要修改有关信息的(含录入错误修正信息),应当在企业正式登记前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修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中的“企业名称”信息不得申请修改,“注册资本(金)”、“投资人”、“投资额”、“投资比例”、“行业及行业代码”、“企业类型”、“登记机关”等其他信息可以申请修改。
已核准冠省名名称申请信息修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核准企业名称信息修改申请书》(属于新设立的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其中投资人发生变动的,变动前后的投资人均应签署,属于变更冠省名的加盖登记机关公章);(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属于新设立的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其中投资人发生变动的,变动前后的投资人均应签署,属于变更冠省名的加盖登记机关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