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烟草广告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
受理机构 |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 |
决定机构 |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办理条件 |
广告主发布烟草广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生产或者经营该商品、服务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该商品或者服务在我国取得的商标注册证; (三)该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从事该商品、服务的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
申请材料 |
1、发布烟草广告申请书; 2、烟草公司和广告代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烟草广告代理发布的合同复印件; 4、烟草广告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5、该商品在我国取得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7、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字,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 8、烟草广告样稿两份。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二、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三、决定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决定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颁证 经批准的,颁发《烟草广告发布批准书》。 |
办理期限 |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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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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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省政府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12342 |
咨询渠道 |
http://www.hnaic.gov.cn。电话:0731-85693366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
时间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18号 |
乘车路线 |
105路公共汽车到桂花坪站下 |
在线申报 |
正在建设中 |
状态查询 |
http://www.hnaic.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