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股权出质登记(外资公司股权出质除外) |
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办理依据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2号) 3、《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工商注字〔2008〕248号) |
受理机构 |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 |
决定机构 |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办理条件 |
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局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是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或是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在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了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二)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可以出质的股权。 |
申请材料 |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出具的股权托管登记证明; (三)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股权质押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消灭的证明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股权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生效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办理程序 |
一、审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二、决定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
办理期限 |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
表格下载 |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hnaic.gov.cn)“表格下载”区下载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权出质专用) |
咨询渠道 |
http://www.hnaic.gov.cn |
时间地址 |
注册大厅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和周五下午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15(7月1日至9月30日3:00—5:4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18号,邮编:410004 |
乘车路线 |
长沙市105路公共汽车到桂花坪站下 |
在线申报 |
正在建设中 |
状态查询 |
http://www.hnaic.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