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5、《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
受理机构 |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 |
决定机构 |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办理条件 |
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但应持有50%以上股份),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其所设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且住所在长沙市城区);从事煤炭开采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受前述限制,均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且不与前项规定冲突;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
申请材料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
办理程序 |
一、审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二、受理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决定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从事煤炭开采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先经所在地县(市、区)、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后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所在地县(市、区)、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且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办理期限 |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自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
收费情况 |
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最低额为5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
收费依据 |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00〕湘价费字第23号) |
表格下载 |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hnaic.gov.cn)“表格下载”区下载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
咨询渠道 |
http://www.hnaic.gov.cn |
时间地址 |
注册大厅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和周五下午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15(7月1日至9月30日3:00—5:4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18号,邮编:410004 |
乘车路线 |
长沙市105路公共汽车到桂花坪站下 |
在线申报 |
正在建设中 |
状态查询 |
http://www.hnaic.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