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变更后母公司加盖公章);
4、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变更后集团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 1、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集团成员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