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办理单位 |
省厅治安总队公共秩序管理支队 |
办理地点 |
省厅治安总队公共秩序管理支队 |
许可(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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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办理)类型 |
行政许可 |
许可(办理)条件 |
1、符合全省公章刻制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 2、刻制的公章经抽样检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第9部分: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GA 241.9-2000)要求; 3、企业刻章信息必须进入全省印章系统,安装公安部指定印章系统压缩、解压缩软件的承诺书内容符合公安部及省公安厅有关文件要求; 4、具备足够数量的计算机制章设备和技术人员,能够运用计算机刻制、储存、管理、查询、比对印章; 5、具备保证成品公章秘密和安全的专用设施以及专职人员; 6、企业经营场所符合安全与消防规定,使用面积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位置固定; 7、企业法人代表有企业所在地常住户口; 8、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 9、企业经济性质非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10、有健全的公章验证、登记、承接、制作、保管、交货等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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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应当写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处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安全措施、生产设备、办厂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省公安厅制发的《公章刻制企业经营审批表》; 3、公安部出具的企业刻制的公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241.9-2000)的证明; 4、企业限期进入全省印章系统、安装有关软件的承诺书; 5、企业法人代表常住户口或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复印存档); 6、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 7、企业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专职保卫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简历(附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像片); 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证明; 9、企业经营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0、企业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安全设施清单; 11、企业制定的各项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经济性质的证明; 14、企业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有关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