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变更登记内容,涉及税种登记信息变化的,变更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