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办理个人基础信息登记。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报送资料】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原件及复印件。
(3)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4)履约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个人基础信息内容,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