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注销
事项名称 |
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 |
子项名称 |
基金会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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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
430000 006122340 A 2 01 00 |
子项编号 |
430000 006122340 A 2 01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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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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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 ■否 |
转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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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前置审批 |
□是 ■否 |
前置审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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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是 ■否 |
联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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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
□是 ■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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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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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已设立的基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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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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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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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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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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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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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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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1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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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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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查验注销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当事人,并告知理由;需要补充和修改材料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副处长审核。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改进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三)时限:6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注销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报分管副厅长;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受理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民政厅分管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厅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注销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批准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民间组织管理处。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告知标准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审核人或审定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办材料;对审定人批准的,进行公告。 (三)时限: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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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民政厅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731-84502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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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
湖南省长沙市东风路2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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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线路 |
乘136、146、150、901、112、302路公交车到下大垅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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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时15: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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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0731—84502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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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鄂立辉:0731—84502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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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
http://hunanmjzz.mca.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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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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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进行特别程序 |
执行人 |
所在部门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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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
即时 |
□是 ■否 |
鄂立辉 |
民间组织管理处 |
主任科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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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
6个工作日 |
□是 ■否 |
刘素荣 |
民间组织管理处 |
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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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审 |
2个工作日 |
□是 ■否 |
余 跃 |
民间组织管理处 |
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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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定 |
3个工作日 |
□是 ■否 |
张成桂 |
民政厅 |
副厅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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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告知 |
2个工作日 |
□是 ■否 |
鄂立辉 |
民间组织管理处 |
主任科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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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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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
份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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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注销登记申请书; |
其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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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 |
文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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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
表格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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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 |
其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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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基金会清算报告书。 |
文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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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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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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