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通过XXXX核名通知书
湘民社核〔 〕 号
XXXX等发起单位/发起人:
你们提交的关于核准成立xxxx的报告收悉。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提交的核名申请。
接此通知后,应及时与我局及业务主管单位联系,召开发起人座谈会;并尽快成立筹备组,做好发展会员、拟定《章程》(草案)、筹措活动资金、选定办公场所、拟定执行机构人选、统计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中的党员情况等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完成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筹备工作情况材料,申请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筹备期内不能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本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未申请成立登记的必须重新申请核名登记。
湖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年 月 日
不予通过社会团体核名通知书
湘民社不予核〔 〕 号
(发起人):
你们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关于申请成立 的核名报告》收悉,经研究,你们提交的核名申请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章第 条的规定,决定不予通过核名。
湖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