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登记有关问题集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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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额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申请登记成立社会团体须经过哪些程序:

  (1)发起人提交申请文件;

  (2)民政部门审查文件,同意成立的,发给筹备成立批复;;

  (3)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成立大会;

  (4)提交申请登记文件;

  (5)民政部门审查合格,批准登记;

  (6)社会团体领取证书、刻制印章。

  3、社会团体在申请筹备阶段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筹备申请书(一式两份);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一式两份);

  (4)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一式两份);

  (5)办公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6)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一式两份);

  (7)章程草案(一式两份);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两份)。

  4、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一式两份);

  (3)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名单(一式两份);

  (4)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审查盖章的个人简历表(一式两份);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两份);

  (6)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一式两份);

  (7)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成立的文件(一式两份);

  (8)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一式两份);

  (9)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10)拟设办事机构名称、职责、负责人材料(一式两份);

  (11)专职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个人简历材料(一式两份);

  (12)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