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采集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许可对象 |
法人和公民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204号)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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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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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有限制,限制数量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3个工作日 |
许可条件 |
(一)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二)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三)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四)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五)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 |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员:厅行政许可中心工作人员孟庆科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存在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受理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生态科周建成,电话:0731-8256786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站分管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负责人尹丽辉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受理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 2、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厅主管领导; 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退件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厅主管领导黄其萍。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厅行政许可中心孟庆科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农业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731-82222146) |
窗口地点 |
长沙市开福区教育街66号 |
交通到达线路 |
乘2、106、112、142、143、803、901、旅2公交车至水风井站,下车后进教育街走约100米。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1-84448418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张丽 0731-84448418 |
单位网址 |
xzsp.hnagri.gov.cn:9000 |
相关材料 |
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的,应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及其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3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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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国事活动,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应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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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应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3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