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审批 |
子项名称 |
|
|
||||||||
事项编号 |
430000 00612248X A06G |
子项编号 |
|
|
||||||||
办件类型 |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
|||||||||||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 ■否(属于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转报;属于省内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不转报) |
转报单位 |
国家林业局 |
|||||||||
是否前置审批 |
□是 ■否 |
前置审批单位 |
|
|||||||||
是否联合审批 |
□是 ■否 |
联合单位 |
|
|||||||||
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
■是 □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
|||||||||
许可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4号)。 |
|||||||||||
是否收费 |
□是 ■否 |
|||||||||||
收费标准 |
|
|||||||||||
收费依据 |
|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根据试验研究所需数量最小限量而定。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13个工作日 |
|||||||||||
许可条件 |
1、因教学和科研确需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的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2、研究地点是否符合自然或人工隔离条件;3、是否制定防止疫情扩散的应急预案;4、是否有封锁控制疫情的人员、技术力量和设备等。 |
|||||||||||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林业厅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员(受理电话:0731-8555064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的职权范围,许可事项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有申请资格等,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申请人在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未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全部实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3、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内容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组织进行检疫。(30个工作日内) 3、检疫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厅领导审定(重大审批事项需先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处报送厅领导审定)。 4、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并将材料退回厅政务中心。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合法性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就重大审批事项进行内容审查后提出的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审批事项不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报送厅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提出不合法的具体意见,将材料退回厅政务中心。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厅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条件的,签发同意意见; 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签发不同意的意见,将材料退回厅政务中心。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五、办结告知和文书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省林业厅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打印批准文书,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书;需要转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转报国家林业局并告知申请人。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打印不予批准决定文书,并在文书中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批准决定文书。 (三)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林业厅纪检组(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85550757) |
|||||||||||
窗口地点 |
长沙市湘府东路一段1001号湖南省林业厅办公楼1003室 |
|||||||||||
交通到达线路 |
到达湘府东路与万家丽路交汇处后沿湘府东路往东前行约350米右转即到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1-85500210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刘敏0731-85500210 |
|||||||||||
单位网址 |
http://www.hnforestry.gov.cn/ |
|||||||||||
办理环节信息 |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进行特别程序 |
执行人 |
所在部门 |
职 务 |
|||||||
受 理 |
即时 |
□是 ■否 |
周安澜、孙传理 |
厅政务中心 |
副主任科员 |
|||||||
内容审查 |
5 个工作日 |
■是 □否 |
刘跃进 |
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 |
站长 |
|||||||
合法性审查 |
2 个工作日 |
□是 ■否 |
陈春华 |
厅政策法规处 |
处长 |
|||||||
决定 |
4 个工作日 |
□是 ■否 |
邓三龙、吴彦承 |
省林业厅 |
厅长、副厅长 |
|||||||
办结告知和文书送达 |
2个工作日 |
□是 ■否 |
周安澜、孙传理 |
厅政务中心 |
副主任科员 |
|||||||
提交材料信息 |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
份 数 |
|||||||||
1 |
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的申请文件或报告; |
文件 |
3 |
|||||||||
2 |
确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的相关证明材料。 |
文件 |
3 |
|||||||||
3 |
防止疫情扩散的应急预案及单位相关证明、人员、技术力量和设备名单。 |
文件、表格、证照 |
3 |
|||||||||
4 |
研究方案及研究地有自然或人工隔离条件证明书。 |
文件 |
3 |
|||||||||
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
■是 □否 |
|||||||||||
审批流程图 |
附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