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核发《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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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核发《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0  )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决定机构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所要求的经营药品的条件。

四、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 试行 )  ( 国食药监市 [2004]76  ) 、《湖南省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设置标准(暂行)》(湘食药监市[2010]4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五、开办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 ( 批发 ) 验收标准》(国食药监市 [2007]299号)的要求。

六、开办医用氧经营企业应符合《湖南省医用氧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湘食药监市[2010]30号)的要求。

 

申请材料

申请核发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体外诊断试剂、医用氧)《药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验收申请报告;

文件

1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或《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审查表》或《医用氧经营企业申请审批表》;

表格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文件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任职文件;

文件

1

 

企业组织机构情况及质量保证体系流程图;

文件

1

 

营业地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如使用的房屋无具体门牌号的,应提供经地名办确认的详细地址。

文件

1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均应注册到筹建单位复印件;

证件

1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简历;

文件

1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制度、职责、程序)目录;

文件

1

 

养护、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文件

1

 

零售连锁企业还需提供所属药店目录及平面分布图,各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岗位人员情况表,驻店药师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明的复印件;

文件、证照

1

 

企业所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文件

1

 

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是       □否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责任部门:局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电话: 0731--88635903;传真:88635903

网址:http://hnfda.hunan.gov.cn/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一)责任部门:药品市场监管处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资料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直接交政务中心退审。

2、现场检查: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或《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或《湖南省医用氧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湖南省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设置标准(暂行)》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药品监督人员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记录于《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验收记录表》。检查与被查双方在《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验收记录表》上签字。

现场检查企业存在缺陷项目的,企业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企业递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

根据现场检查验收和企业整改完成情况,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或《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审查表》或《医用氧经营企业申请审批表》上书写验收意见,并将审核情况在省局外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

根据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整改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或《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审查表》或《医用氧经营企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发证的意见 ( 不同意发证的说明理由 ) ,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三)时限:25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或《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审查表》或《医用氧经营企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或《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审查表》或《医用氧经营企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公告与送达

(一)责任部门:局政务服务中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局领导审定意见,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发证的,由市场处工作人员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或《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审查表》或《医用氧经营企业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发证企业相关信息,核定《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并按规定制作《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加盖局印章交政务服务中心送达申请人。

2、根据局领导审定意见,对不同意发证的,由市场处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印章交政务服务中心送达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政务服务中心公告审批结果。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40个工作日 (不含企业补正资料、补充资料及企业整改、公示、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和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投诉的调查核实处理时间),承诺期限:35个工作日 (不含企业补正资料、补充资料及企业整改、公示、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和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投诉的调查核实处理时间

收费情况

每证收取审查费500元。 

收费依据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费 [2007]157 号《关于重新发布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监督检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电话0731-88633372 

咨询渠道

0731-88633351 

责任追究

 

办公时间及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469号,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乘车路线

301168到长沙市妇联站下车 

状态查询方式

 

所属主题

食品药品监管 

服务对象

企业 

办事分类

企业办事 

行为对象

 

数量限制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网上进度查询

 

网上咨询入口

 

网上结果公示

 

网上监督投诉

 

机构网址

http://www.hn-fda.gov.cn/

表格下载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doc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审查表.doc医用氧经营(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