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计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84812740) (二)岗位职责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和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错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检测内容和现场审核合格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计委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4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计委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计委主管厅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转报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转报,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转报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计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将予以转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卫生部。 (三)时限:1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