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受理电话 0731-8481274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血管办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受理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3、对符合齐全、规范、有效条件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复审负责人同意,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技术部门开展现场专家评审,并将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将评审结果报复审负责人审核。(30个工作日内)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血管办主任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审核标准,依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签署同意许可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专家评审未通过的,签署不予许可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主管厅领导
(二)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签署予以许可意见,交责任处室办理;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专家评审未通过的,签署不予以许可意见,将其申请材料退回责任处室,并告之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责任处室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厅政务服务中心。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血管办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同意许可执业的,填写《血站执业许可证》发放给申请人;
2、对不予以行政许可的,制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有关材料归档。
(三)时限 :1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