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SP第128条之规定和国家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之规定,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符合新修订GSP的规定,包括第128条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按国家要求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和指导合理用药,执业药师必须具备相应药品类别的处方审核和合理用药指导的能力。详细请咨询所在地市级药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