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文化市场处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85286045)。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 3、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文化市场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文化市场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 3.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文化市场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结转报 1、岗位责任人:厅文化市场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经审核合格的,形成正式呈报文件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文化部市场司,并告知申请人; (2)经审核不合格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当事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3)收到文化部的审批反馈信息后,对准予行政许可的,转送文化部颁发的许可证给申请人;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转告当事人文化部不予许可的理由。 (4)按照要求将审批形成的文字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文化部审批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