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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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事项类别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许可对象 |
所生产的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企业和单位。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指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 |
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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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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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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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许可条件 |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制定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除上述以外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2、设置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①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②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③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④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⑤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⑥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⑦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5、不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7、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8、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九)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和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十二)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能有效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3、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4、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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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品安监处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8975125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承办人在确认申请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审查申请或者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补正材料提交齐全时方为受理 2、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三)时限:2天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品安监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初审人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必要时选择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申请人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后,提交专家组通过的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和专家意见。(专家会审时间:20个工作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7个工作日(专家会审和修改报告时间不计入初审时间)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品安监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危化品安监处,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品安监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0731-89751277 传真0731-89751223 |
窗口地点 |
长沙芙蓉中路二段251号海利集团大院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楼政务大局 |
交通到达线路 |
乘159、150、115路公交车至小林子冲站,下车后往海利集团大院内即到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下午:15:00-18:00)。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1-89751250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孟偲偲 卢斌荣0731-89751250 |
单位网址 |
http://www.hunansafety.gov.cn/ |
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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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和申请书 3份 |
相关材料 |
新设立企业厂址、老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所在化工区的备案文件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份 |
相关材料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1份 |
相关材料 |
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份 |
相关材料 |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文件; 1份 |
相关材料 |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名单,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份 |
相关材料 |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1份 |
相关材料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1份 |
相关材料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证明文件; 1份 |
相关材料 |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1份 |
相关材料 |
与安全生产有关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设立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1份 |
相关材料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份 |
相关材料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