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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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二、办理内容

  (一)申请范围

  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中国籍公民、外资及合资企业除外)。

  (二)申请条件

  1.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

  2.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3.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4.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5.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教师均应具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6.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7.申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申请举办的学校固定资产在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须在1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8.符合布局合理、统筹规划的设立原则。

  (三)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书面申请

  2. 填写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

  3.申办者的法人资格复印件或公民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4、举办者、拟任校长、主要教学管理人员、拟聘教师及财务管理人员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技术等级资格和其他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5、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注册验资证明(核名后交)、经费来源的证明、固定资产证明原件;

  6、各项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包括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7、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或合法的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8、在办理过程中审批机关要求出示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办理时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两个半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收费

  本项目不收费。

  (六)办理程序

  申请者按要求向市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报送材料,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审查合格后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的,制发批准办学的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