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非税〔2011〕20号
各市州财政局、房地产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启用《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向业主或售房单位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必须使用《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票样见附件)。各级财政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启用工作,并负责清理、收缴废止票据。
二、《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纳入其他财政票据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发放、核销和监督检查。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购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核销和年检手续。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收单位按照核旧领新和限量购领的原则到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购领手续。
三、各级财政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监督管理,督促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收单位按规定使用和保管《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收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如有使用废止票据或者自制票据的行为,业主或售房单位有权拒绝缴款,各级财政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非税收入票据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9〕171号)规定,《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工本费按电脑票据0.30元/份、手工票据3.00元/本收取,不得加价发售。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