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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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关于建设部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

办理指南:

1、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5)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7)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9)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0)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每年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11)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议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2、乙级资质有效期届满(有效期为3年),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其电子文档: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1、经市、州上报的材料须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经办人签字;

2、经市州上报的材料须提供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和《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www.hunanjs.gov.cn下载)

一、受理审核

1、岗位责任人: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受理工作人员

电话:0731-4455751

网址:www.hunanjs.gov.cn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之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厅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7)受理公示期间申请人陈述材料并及时移交业务处室。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组织专家审查

1、责任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工作人员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复审

1、责任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站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复核;

(2)查验专家审查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审查结果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分管厅领导审定。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定

1、责任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依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并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复审通过的,签署同意资质延续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未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复审通过的,签署不予资质延续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核发

1、责任人: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湖南建设网公示审定结果,公示时间10天。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资质延续的,工作人员及时收回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3)对不予资质延续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咨  询:http://www.hunanjs.gov.cn/zjtmh/index.htm

受理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公时间及地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办公地市:长沙市解放中路86号

乘车路线:112路、368路、138路、139路公交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