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关于建设部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
办理指南:
1、必须符合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2、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3、涉及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企业的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人应先办好工商变更,办理网上变更。
(一) 名称变更
1.变更的依据及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3.变更后的企业章程。
4.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 注册资本变更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出资协议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3.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4.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5.资质证书副本
(三) 住所变更
1.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2.办公住所产权或租赁证明。
3.资质证书副本
(四) 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法人工作简历;
2.企业章程修正案;
3.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4.资质证书副本
(五) 技术负责人变更
1.任职文件;
2.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简历;
3.造价工程注册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4.资质证书副本
一、受理
1、责任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工作人员 。
电话:0731-4455861
网址:www.ccost.com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7)对变更内容及时更改数据库。
(8)送省造价管理总站复审。
3、时限:即办
二、审定
1、责任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站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变更条件及标准,依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变更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变更初审意见。、对不符合变更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变更初审意见
3、时限:即办
三、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同意变更的,工作人员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对不予申报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3、时限:即办
咨 询:www.ccost.com
受理机构:
办公时间及地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办公地址:长沙市解放中路86号
乘车路线:112路、368路、138路、139路公交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