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处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填发《申请材料需要补正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发《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省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其真实性、适法性)和技术性审查(依国家、部颁技术标准),并根据需要派二人以上实地查验核实。
(2)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经实质性、技术性审查以及实地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
①认为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要求的,提出综合意见,并核算公路路损赔(补)偿费额,连同申报资料送复审;
②认为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要求的,提出不予许可处理意见报领导审定;
③认为申请事项与公路或者环境有相互干扰或者有限制性许可等情况,需进行技术性鉴定论证,或需听证才能确定的,审查经办人应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论证或召集听证会,并填发《需进行技术鉴定论证、听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期间审批时限中断),待结论后按上述①或②项情况办理。
3、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时限中断时间)。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省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
(2)对审查材料提出复审意见。
3、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省公路管理局分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4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省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复印后将原材料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6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