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1、责任人:交通运输厅城市交通处受理人员
电话:0731-88770236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发放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
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4)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初审
1、责任人:交通运输厅城市交通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发放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有必要的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日内
);
(2)提出初审意见(有必要的提交实地核查报告),交城市交通处处长复审。
3、时限: 3个工作日
复审
1、责任人:交通运输厅城市交通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发放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的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发放条件
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责任人:交通运输厅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发放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发放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发放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4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责任人:交通运输厅城市交通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发放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发放的,制定并送达不予发放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
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731-88770179)
窗口地点:长沙市湘府西路199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7楼714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