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以,只要有以上违法行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实施行政处罚。问题所述的关键是而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能否取得足够证据进行处罚。只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证据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擅自变更运输线路的违法行为,那不管经营者以何种借口,都可以对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如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有证据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擅自变更运输线路的违法行为的,经营者确是修车或者未参与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则不得对其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