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工商食字〔2011〕58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各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在今年上半年认真组织开展一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抄送:省食安办。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3月30日印发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2.1 省局应急指挥部职责
2.2.2 成员单位职责
2.2.3 省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 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应急响应
3.1 事故分级
3.2 分级响应
3.3 先期处置
3.4 应急等级的转换
3.5 响应终结
4.报告、监测与预警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监测
4.3 信息预警
5.后期处置
5.1 善后总结
5.2 制度完善
6.应急保障
6.1 通讯和信息保障
6.2 人员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物资和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教培训
7.3 奖惩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名词解释和说明
8.3 施行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的监管水平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有序处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流通领域食品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特点,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预案规定,制定本地区工商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自的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流通环节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局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本系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刘国湘 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总指挥:寇勇省 工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于云彩 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阳芳华 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鲁先华 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 沐 省工商局副局长
强国跃 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 平 省工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张其术 省工商局总会计师
周森保 省工商局巡视员
成员单位: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办公室、财务基建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局、市场规范管理处、企业注册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企业监督管理处、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人事教育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12315申诉举报办公室)、法规处、纪检监察室、经检总队、宣传中心、广告监测中心、信息中心、省企业信息管理局、省消费者委员会、省个体劳动者私营协会。
省局应急指挥部下设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分管食品安全监管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2.1 省局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执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指令。
(2)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决策,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3)组织、指挥、协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及时、稳妥地开展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4)负责报送或者按规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完成国家工商总局和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 成员单位职责
(1)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研究预防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演练工作;组织查处大要案件;指导、督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协调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办公室
负责向上级应急指挥部、领导机关和省有关部门上报、通报食品安全事故综合信息、动态、总结等文字材料;做好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车辆等各项保障工作。
(3)财务基建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食品安全事故期间财务经费保障工作,确保重大食品事故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4)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查处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囤积紧俏生产、生活物资,牟取非法收入,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5)市场规范管理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6)企业注册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企业监督管理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对其违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7)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有关涉案企业的商标广告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8)人事教育处
负责全省工商系统干部食品安全监管知识教育和培训规划以及食品安全监管先进典型的奖励表彰。
(9)消费者权益保护处(12315申诉举报办公室)
负责全省消费者咨询、举报、申诉处理的指导工作。
(10)法规处
负责做好食品安全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参与指导各地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协调工作。
(11)纪检监察室
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组织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2)经检总队
负责会同食品流通监管处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
(13)宣传中心
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方案,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14)信息中心
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网络和技术手段工作,为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期间的信息传递提供专用信息通道,保障应急响应期间各级信息网络畅通稳定。
(15)广告监测中心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食品违法广告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和查处。
(16)省企业信息管理局
负责提供所掌握的食品经营户在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等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信息。
(17)省消费者委员会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消委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发挥消费维权社会监督组织职能作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8)省个体劳动者私营协会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个私协会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发挥行业协会组织作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宣传、教育工作,督促食品经营户依法经营。
2.2.3 省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省局应急指挥中心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处理工作,并负责日常综合、协调、督办工作。
(2)检查督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搜集和情况汇总,并及时上报国家工商总局、省政府应急指挥部和通报省有关部门。
(5)为新闻单位提供事件的有关信息,做好信息审核发布工作。
(6)组织编制和修订全省工商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负责全省工商系统与相关部门的联络与协调。
(8)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3.1 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参照省局的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设置应急处理指挥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3.2 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其相关内设机构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3.应急响应
3.1 事故分级
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以下分别简称Ⅳ级事故、Ⅲ级事故、Ⅱ级事故和Ⅰ级事故)。
3.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Ⅳ级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99人,或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3.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Ⅲ级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10例以下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3.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Ⅱ级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辖市级行政区域,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3.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I级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多个省份或2个以上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对2个以上省份或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3.2 分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等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主动、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2.1 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Ⅰ、Ⅱ级)
由国务院、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省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及时开展下列应急处理工作:
(1)启动省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省局应急指挥部及省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始工作,组织应急处理。
(2)畅通与事故发生地市(州)局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指导市(州)局应急处理工作。
(3)立即派出督查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4)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封存涉嫌食品,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属投毒等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做好配合工作。
(5)查清涉嫌食品的来源和销售去向,迅速部署执法行动,在全省全面开展市场清查和检查,依法责令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销售涉嫌食品;对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做销毁处理。
(6)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等工作,从重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7)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领导机关、有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报、通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控制等情况。
3.2.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Ⅲ级)
由事故发生地市州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市(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1)省局应急响应
畅通与事故发生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指导市州局应急处理工作;立即派出督查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并视情况给予应急支援。
(2)市(州)局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地市(州)局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局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指挥调度,实施应急保障。迅速部署执法行动,依法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将涉案的同批次食品下架,停止销售,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立即展开调查,查清来源、销售去向和事故原因,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省局应急指挥部上报。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全面开展市场检查。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对象、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的巡查。依法从重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强市场监管和维护社会稳定。在处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其他地区的,紧急通报相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上报省局应急指挥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用电话保证畅通,夜间有专人值守,及时解答咨询,受理和处理申诉、举报。
(3)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应急响应
事故可能波及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严密关注事故发展动态,及时做出预警。
3.2.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IV级)
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州局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指挥调度,实施应急保障。有关事故情况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州)局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落实以及给予有关方面的支持。
3.3 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妥善处置,控制事态。
3.4 应急等级的转换
进入各级应急响应状态后,应急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汇总和分析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省局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调整等级,实时调整应急措施。
3.5 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或者隐患消除后,应急办公室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告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4.报告、监测与预警
4.1 信息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限,采取电话、传真、行文、网络等多种方式,迅速上报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保准确及时,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并视情况向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
4.1.1 报告单位和时限
对本地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市(州)局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要形成初次报告,3小时内上报当地政府和省局应急指挥部,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根据事故发展动态和应急处理情况,市州局要形成阶段报告,Ⅰ、Ⅱ级应急状态的一日二报,有特殊紧急情况要随时上报;Ⅲ、Ⅳ级应急状态的一日一报。
在应急状态解除后要形成总结报告,Ⅰ、Ⅱ级应急状态3日内上报,Ⅲ级一周内上报,Ⅳ级十日内上报。
省局按规定时间向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政府报告。
4.1.2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
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包括事故原因、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处置建议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2 信息监测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密切监测已经确认的有毒有害或者质量严重不合格的某种食品是否还在流通环节进行销售:
(1)市场巡查、市场清查、专项执法检查、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等,以及对有问题食品下架、召回、退市、销毁等;
(2)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受理的消费者申诉举报;
(3)新闻媒体监督;
(4)相关部门通报。
4.3 信息预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对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险或者隐患、可能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做出分析预测,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5.后期处置
5.1 善后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分析应急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形成善后总结,逐级上报。总结内容包括应急基本情况、组织体系建设、应急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5.2 制度完善
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认真分析原因,查找工作漏洞,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完善相应应急制度,提高应对同类事故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通过制度和机制建设,落实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6.应急保障
6.1 通讯和信息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各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应24小时开通专线电话、自动传真,以及信息网络专用通道,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单位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相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确保上下通信联系畅通,严禁关机或者无人应答。
6.2 人员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要做好值班和备勤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证有专人值班,有领导在岗带班。
(1)Ⅰ、II级应急预案启动期间,省局应急指挥部所有成员、相关处室的有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工作日要全部在岗,休息日70%以上的干部备勤;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保证2小时内完成集结。
市(州)、县(市、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急指挥部所有成员、机关科室、股室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指派专人负责上报事故发展状况和市场监管的最新情况,接收上级的相关指示。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日90%以上的干部备勤;出现紧急情况,须在2小时内能够集结30人以上,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做出应急处理。
(2)Ⅲ级应急预案启动期间,省局应急指挥部所有成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相关处室的全体人员工作日要全部在岗,休息日50%以上的干部备勤。
市(州)局应急指挥部所有成员、机关科室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日70%以上的干部备勤;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应在2小时内完成集结。县(市、区)局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休息日全员备勤。保证个人通讯工具畅通。出现紧急情况,应在1小时内完成集结,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做出应急处理。
(3)Ⅲ级以下应急预案启动期间,事故发生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证执法力量,处理应急事故;畅通沟通渠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所有人员不得无故脱岗、离队。
6.3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4 物资和经费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和信息网络确保正常,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在内的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2 宣教培训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运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对广大消费者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防御风险的意识,正确引导消费。同时,引导媒体正面宣传,避免社会恐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相关的工作能力,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掌握事故处理工作要求。
7.3 奖惩
7.3.1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严格追究信息瞒报、迟报、漏报责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本地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严格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责任
对未按照省局及当地政府应急预案要求,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严重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3)严格追究散布谣言的责任
对违反纪律,随意散布消息,误导舆论和消费者,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严格追究工作不力人员的责任
对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2 工作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突出,做出贡献的,依据有关政策,及时给予表彰或者其他奖励。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本预案的框架和内容,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州)局制定的应急预案,报省局备案;县(市、区)局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市(州)局备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全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
8.2 名词解释和说明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并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其中,经评估认为造成一定程度公众健康危害或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