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一)责任部门:局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电话:
0731-88635903
传真:
0731-88635903
);
网址:
www.hn-da.gov.cn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
应当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时限:
1
个工作日
二、资料审查、审定
(一)责任部门:局政务服务中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1
、查验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2
、
查验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
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
IP
地址等);
(
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
3
)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3、
对审核意见审定,
符合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符合法定条件,
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
7
个工作日
三、公告与送达
(一)责任部门:局政务服务中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经审定,
同意换发、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政务服务中心在本局公众网上,
将拟发证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
公示期内如收到有关举报与投诉,依法组织核查。
2
、根据审定意见,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发证的,
由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送达申请人;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不同意发证的,
由政务服务中心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
、政务服务中心公告审批结果。
(三)时限:4个工作日